一、单位怎么为职工补缴公住房公积金
单位开户后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应当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单位成立后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答:要补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职工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作第二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
在缴存年度,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比例为7%-20%。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