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职工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作第二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目前我市可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离休、退休;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3,4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