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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有何限制,房管部门要收缴哪些证件

此文章帮助了79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有何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购买原价,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办公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它交易过户手续与商品房基本相同。不属于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及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所得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不受5年限制。

二、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房管部门要收缴哪些证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证件为:

1、卖方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

2、买卖双方提交身份材料:

3、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

4、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

5、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证中无图的除外、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

6、经济适用房买卖双方合同一式三份。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经适房上市有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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