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争房产是夫妻共同房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争房产显然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二、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效力
1、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上述法律规定确保了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物权的绝对性。
2、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