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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房屋买卖违约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83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约定房屋买卖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如下方法约定违约金:

1、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3、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二、房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为了避免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能这样约定,无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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