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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委托公证,如何辨别委托公证书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967人  作者:柳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房屋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书、授权书、委任书或委托合同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形式分为委托书公证的委托合同公证两种形式。

委托收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才起作用。在受托人接到委托书后的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委托即失去作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和书写委托书的年、月、日。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讫日期。

委托合同公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要签订了合同,双方即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除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当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

二、如何辨别委托公证书的效力

在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无法亲临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手续时,我们应当要求其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以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因此判定委托公证书的真实性和效力便成为贷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从各地公证的发文机关及程序上判定该公证书是否合法。

在现在的贷款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内地的公证书,由内地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出具,效力及于全国范围。以前的公证机关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成成设立,有最高级的国家公证处,市级有市公证处,各区县有区县的公证处。但根据去年新实施的《公证法》,该模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再按照行政区划成成设立,二是按照统筹布局,合理设立的原则建立公证机关,并取消了公证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设置,将公证机构设置为独立的证明机关,并对名称都做了相应修改。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已经更名为长安公证处,原天津市公证处已经更名为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原天津市河西区公证处已经更名为天津市河西公证处。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关已基本完成了更名工作,如在贷款工作中在遇到**市公证处、**市**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的效力就值得怀疑,需谨慎对待。

其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公证书文的格式,看其是否合法有效 。

公证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其格式是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公证文书的格式也可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我在此讲述一下内地出具的公证书格式,内地的公证文书是由封皮、里页和封底三部分组成。封皮正上方有“公证书”三个字,正下方是公证处名称。里页是公证书的证词,证词由标题、编号、正文、落款和印章四个部分组成,印章包括公证处的印章及公证员的签名章,公证处的印章是圆形的红印,图章的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证机构名称,名称前段文字在五角形上方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个字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公证员的签名章,是蓝色的的长方形印章,长4.5厘米、宽2.5厘米,不加边框。在整本公证书的左下方有公证处钢印,该钢印是从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上去的,因此每页公证书均有公证处钢印。该钢印的格式与公证处的印章基本一致,只不过其直径为4厘米,比公证处的印章略小。

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很重要的一项就是通过公证文书的编号的唯一性,咨询出文机关查证该公证文书的真伪。

最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可行。

在经过上述两项判断核实了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后,应当对公证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查证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可行。在进行实质性审查时,首先应审查受托人的身份,查证受托人是否是委托书中指定的受托人,可根据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来进行核对。其次要审查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应包含购买房屋,申请银行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受托人从事的上述范围内的一切签字行为均予以认可。委托权限应该是对委托事项的具体和明确,如明确受托人购房时购买什么类型的房屋,购买什么位置的房屋;申请贷款时如向那个银行申请贷款,申请多少额度的贷款等。委托期间也是实质内容中重要的一项,在委托期间内受托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以认可,超出委托期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不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委托期间应当适当,建议明确为从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通过上述三个途径足可判断公证书的真伪,判断委托关系是否成立有效。

柳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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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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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聪律师
林仁聪律师林仁聪律师担任过近百家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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