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写商品房买卖合同
符合一定的条件,认购书和订购书等协议可以认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协议内容全面,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买受人已经付款且出卖人已收款。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权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权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认购书、订购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可以被看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二、什么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几种情况下,将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解除或撤销的?
导致合同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包括(其中前5项,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