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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方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房屋预售方有什么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预售方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签署合同所使用的公章印鉴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样式;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5、《房地产权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6、出售合同(草本);

7、市房地局对交付房屋测定的实际建筑面积凭据;

8、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公约;

二、房屋预售方有什么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后,即对预售方和预购方产生法律拘束力,预售方和预购方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这里只讨论预售方的合同义务。

(一)预售人交付预售商品房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

预售人负有交付预售商品房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他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将按期竣工并已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预购人,未经依法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预售人在交付商品房以后,还有义务协助预购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以转移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

(二)预售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预售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力瑕疵担保义务。在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方面,预售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应当达到通常的标准或者应当符合适用于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商品房的建筑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方面,预售人应当保证预售的商品房是合法的预售商品房,且还要保证对预售商品房没有第三方能主张权利,但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预购人知悉的除外。

(三)预售商品房的保修义务

预售合同应当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预售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只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预售人则不承担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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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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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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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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