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但房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父母在子女婚前的房产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结婚时由男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男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对此问题分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将房屋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分得房屋一方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参照该房屋当前的市场价给予无房一方相应的差价金额。举例如下:房屋总房款30万元,婚前男方付1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该房屋升值为60万元。现离婚,首先确认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差价,如男方取得所有权,首先确认婚前的10万元为男方个人财产,另20万元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给女方10万元,另增值30万元,男方占2/3,女方占1/3,则男方需付给女方20万元。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的房屋,按照约定财产制的原则,应认定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第178页采用此观点。
对于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一)适用范围: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政策性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2、离婚时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椐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二)处理问题的方法。
1、在此情况下双方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出请求。虽然当事人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无处分权。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只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2、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在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椐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因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以一事不在理为由不予受理。
(三)付清全部房款,只是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椐福利政策购买的公有房屋已经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全部房款的,根椐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只是在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夫妻约定房屋分割应注意什么
1、房屋地址准确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约定分配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颁发,只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则婚姻财产约定中的地址描述要与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产权证已颁发,则必须与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一致,并且加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
地址描述不清,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协议约定不明确,给婚姻协议的效力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地名的规范相对滞后,如恰逢当地的城市规划,原来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可能都将不复存在。因而,一个保险的方式是,除了明确当时的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具体院落楼层外,邻居的产权人亦在协议上明确,对于日后的争议还多了一个佐证。
2、产权比例要明确
夫妻间购置的房屋产权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后购置,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购置,要想体现出资的不同,那么产权比例的明确约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后购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亦可、以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清楚的约定。当然,这种产权比例的约定,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一致,只要夫妻双方认同即可。
对于房屋的婚姻财产约定的另一表现形式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产权比例。比如,双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作为购房合同的买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产权比例。这样,在开发商代为审办产权证时,产权管理机关便会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在产权证书上明确共有权人的产权比例。否则,产权证上虽注明了共有权人,但未明确产权比例时,只能认定为每人一半。
3、离婚分配可定惩罚性约定
婚姻财产约定的功能,除涉及财产的享有规则外,还可以对婚姻的忠诚惩罚做出明确的约定。这种忠诚惩罚约定对于日后的过错追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依据。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婚姻过错表现五花八门,伤害夫妻感情的事件以及损害后果各不相同。而《婚姻法》上规定的可追究过错责任赔偿的条件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这使得对于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过于狭窄及惩罚性太轻,而实践中也不易举证。为便于夫妻双方对忠诚性约定明确,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可以细化婚姻过错行为,并且对惩罚性后果予以明确,这样在离婚责任追究时有据可依。
4、日期、署名不能少
一个完整的婚姻财产约定,除了约定的具体内容外,夫妻双方的签字及日期填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只能认定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完备,约定还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