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有什么特点?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任何影响。不同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因为,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由出租人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将租金交给出租人;
(二)登记备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登记只是基于管理城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基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的目的、基于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费的流失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业管理手段,不涉及合同的对抗效力。这一点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不同。
二、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已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一)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
2、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3、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5、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二)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3、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4、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
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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