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转让范围
非居住用房的转让范围包括:
(一) 土地:
1、划拨土地上的内资六类项目、办公楼、自建厂房等非居住房屋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和其他组织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现行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办理交易手续;
2、已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内资六类项目转让给境内“三资”企业、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按现行市场价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办理交易手续。
3、其他非居住用房除外销出让地块上建造的房地产外,不得出售给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内“三资”企业;
(二) 房屋:
特殊的非居住用房须有特殊的审批程序,如:国有非居住用房须由国资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非居住用房须由上级集管单位批准;宗教产业须由宗教事务管理局审批; 军队产业原则上不能转让,特别情况由军区后勤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给军队离退休人员及家属。
二、受让对象
非居住用房的受让对象包括:
内销:境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含境内三资企业;
外销:境内外自然人、法人、组织皆可
三、转让税费
非居住用房的转让税费主要有:
(一)增量、存量房屋交易的一般税费;
(二)有关个人出让非居住用房的特殊税费
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有关法人出让非居住用房的特殊税费
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预提)、土地增值税
(四) 其他特殊情况
如有关区强制评估
四 、有租赁房屋的转让
关于有租赁房屋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有:
(一)告知承租方义务:法律规定应提前三个月;
(二)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约定放弃、声明放弃
五、有关房屋交接中应注意的细节
因一般非居住用房都可能设有租约,故房屋交接尤其应细致。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故产权交易完成后,租赁合同自然有效,但为了便于买方与承租方建立良好的关系,也为了使有关交接清晰,应该于房屋交接时,由卖方牵头,三方共同签署租赁权益变更协议及房屋交接书。
关于非居住用房的转让,我们需要说明的是,非居住用房转让时,不仅仅是转让那么简单,它所包含的还有转让期间所交的各种费用,转让时如果有租赁房屋的情形时该如何去办,等等。还有一些情况是,借用他人的名义恶意转让非居住用房,这又该如何处理?因此,在遇到这些比较复杂的情形时,建议您去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相信律师会帮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