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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用房的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96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转让范围

非居住用房的转让范围包括:

(一) 土地:

1、划拨土地上的内资六类项目、办公楼、自建厂房等非居住房屋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和其他组织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现行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办理交易手续;

2、已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内资六类项目转让给境内“三资”企业、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按现行市场价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办理交易手续。

3、其他非居住用房除外销出让地块上建造的房地产外,不得出售给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内“三资”企业;

(二) 房屋:

特殊的非居住用房须有特殊的审批程序,如:国有非居住用房须由国资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非居住用房须由上级集管单位批准;宗教产业须由宗教事务管理局审批; 军队产业原则上不能转让,特别情况由军区后勤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给军队离退休人员及家属。

二、受让对象

非居住用房的受让对象包括:

内销:境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含境内三资企业;

外销:境内外自然人、法人、组织皆可

三、转让税费

非居住用房的转让税费主要有:

(一)增量、存量房屋交易的一般税费;

(二)有关个人出让非居住用房的特殊税费

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有关法人出让非居住用房的特殊税费

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预提)、土地增值税

(四) 其他特殊情况

如有关区强制评估

四 、有租赁房屋的转让

关于有租赁房屋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有:

(一)告知承租方义务:法律规定应提前三个月;

(二)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约定放弃、声明放弃

五、有关房屋交接中应注意的细节

因一般非居住用房都可能设有租约,故房屋交接尤其应细致。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故产权交易完成后,租赁合同自然有效,但为了便于买方与承租方建立良好的关系,也为了使有关交接清晰,应该于房屋交接时,由卖方牵头,三方共同签署租赁权益变更协议及房屋交接书。

关于非居住用房的转让,我们需要说明的是,非居住用房转让时,不仅仅是转让那么简单,它所包含的还有转让期间所交的各种费用,转让时如果有租赁房屋的情形时该如何去办,等等。还有一些情况是,借用他人的名义恶意转让非居住用房,这又该如何处理?因此,在遇到这些比较复杂的情形时,建议您去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相信律师会帮您排忧解难。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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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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