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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商品房质量不好怎么办,买的商品房面积少了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63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买的商品房质量不好怎么办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虽然《合同法》赋予买受人的解除权一般限定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但由于房屋这一特殊商品,质量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居住人的生命安全,且质量问题一般均为隐蔽问题,因此《商品房买卖解释》赋予买受人可以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行使解除权。

当然,并非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导致解约。对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可当然地行使解除权,法律无需苛求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同样对于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如地基下沉等,这些问题同样是难以修复,对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买受人同样可行使解除权,且不以质量问题达到何种严重程度为要件。当然对于上述质量问题的确定,一般应通过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后确认。

二、买的商品房面积少了怎么办

买的商品房合理误差限定在3%之内,在3%之外,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而误差如上所述,既指建筑面积,也指套内建筑面积。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阳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实践中,购房人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须通过鉴定。但是鉴定费用过高,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因房屋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并不多见。此时购房人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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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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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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