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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如何收回农村宅基地?

此文章帮助了2724人  作者:徐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收回农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徐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依照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宅基地。国务院[1999]39号发文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城市居民想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还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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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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