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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风险知多少:逾期交房罚你没商量

此文章帮助了500人  作者:张绪才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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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原告李某等82位业主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腾骐骏安小区的商品房及配套车库储藏室,房价款从40万到70万元不等,合同约定2010年12月31交房。

合同订立后,原告方依约支付了合部房款。而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直至2011年11月才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书。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反馈意见,提出被告方未提供房屋验收合格文件,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因此拒绝收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2011年12月10日,相关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又于2011年12月15日通知原告方业主,该工程已验收合格,要求交付房屋。原告李某等于2011年12月22日签署了房屋验收交接表等相关手续,正式接收房屋。

原告诉称,被告拖至2011年12月22日才交房,逾期交房356天构成违约,应按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辩称,不存在原告所诉的逾期交房,原告未在收到通知后收房,违约责任在原告;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灾害天气这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所延误的工作日不能作为被告逾期交房的责任。

法院最终会不会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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