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
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规范性文件比较杂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各地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判决结果也是千差万别,但大部分是以无效合同对待。一方面,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仅仅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限制农民对其房屋的处分,本质上就是限制农民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民开始走出村庄,到外面的世界开创事业,于是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空闲房屋,如果一味加以限制,这些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将无法发挥其更大的财产价值,对农民的利益当然不利。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简单限制农村房屋买卖,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另一方面,农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又受到其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居民的一种基于身份性质的福利,不得随意转让他人,特别是严格限制城市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本意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国家对建设用地是严格控制的,因此规定每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房屋属地上附着物,按法律规定地随房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同时也须办理土地权属过户登记,我国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集体审批同意买卖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出卖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得不到批准则房屋产权也不能转移。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法律并未对农民之间转让房屋进行限制。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际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宅基地不能转让给本集体之外的农民,但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是予以禁止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上述就是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时,通常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能流转,所以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经过集体审批同意,就会认定为无效合同,可见去法院的话,对买卖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如果购买者是城镇居民,那最好别去购买,因为法律是禁止的。其他详细问题可咨询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