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用?
商品房认购书是出于初步确认双方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目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商品房认购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是为了促成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设立的,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当购房者签署了认购书,就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购房者要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约定的条款和日期有来和预售人签约购房合同。否则就有可能损失在签订认购书时所交纳的定金。
二、签商品房认购书需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认购书的签署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一)定金陷阱
无论何种户型、地理位置、价位的房屋,您在购房过程中,都必然会遭遇各种房屋销售人员的营销策略。当您根据楼盘宣传或广告前往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会立即带着您看沙盘、看户型图、参观样板房,随即指着沙盘对楼盘美好的未来进行描述。销售人员会告诉你:“这套房子多好呀,好多人都看上了,要真想买到这套房,最好是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要不然明天这房子可能就没有了。”于是,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已经轻而易举地把您的钱套在囊中。直到您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您、这个楼盘的价格超过了您的承受能力、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无法申请贷款等情况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诉您:由于您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还。“定金”的数额与房款相比,也许不算多,但几万元一也是您辛苦的“血汗”所得,为了这不能返还的“定金”,您也许会签合同,凑合着买了这套房。
(二)没收条款陷阱
在签署商品房认购合同中,另一种常用的设置圈套的方式:“没收”条款。如果不约定“定金”,而是约定“预付款”,是不是就能够逃脱被套牢的境遇呢?并不是这样的,尽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是这条规定没有限制当事人之间的另外约定。
因此,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您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
通过以上的讲解和阐述,您对“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用,签商品房认购书需要注意什么?”应该已经有了一个初步认识。事实上,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如果您确实急于买房并且已经进过慎重考虑和分析,确定要购买该套房屋,或者已经落入了开发商的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中,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咨询,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