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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137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所谓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是出卖方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一、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

(一)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通常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会先向外打广告,为了增加客户浏览量或者吸引客户前来购买,往往在广告中加入一些优惠或者赠送活动等,但是实际上这些是没有的或者跟广告上的不相同。于是为了避免这样的行为产生的纠纷,通常就会有这么一条“广告的内容以合同为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施借用合同的规避法律责任,避免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提供的材料仅作参考,不作合同内容

很多开发商为了避免因提供资料不实的责任,通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三)对购房者作义务约束,不规定开发商责任

具有代表性的表现形式是“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到“XXXXX”售楼现场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若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所定的该套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上述定金不予退还。”

此条款仅对购房者未能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

二、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买卖需要遵循平等原则,对这种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法律并不支持,买房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过了时间将得不到支持。

如果逾期没有行使权力,那么可以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帮助。将事情经过告知媒体和广大群众知道,以群众的力量对其进行惩罚。

读过本文之后,相信对“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已经有一些了解了。买房时遇到霸王并不是少数人,事实上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促进商品销售量,商家很多时候都有采用霸王条款。只不过现在人们在遇到前两种情况的时候可能不会继续交易,因此纠纷不是很大。但是一旦有以上霸王条款,并且交易已经成功了,那么必定会因此产生纠纷。所以,这里提醒您,遇到霸王条款并且已经签了的话,尽快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如果因为霸王条款遭到开发商侵权的,不妨寻求律师的帮助,他们在处理房产纠纷上有多年的办案经验,能更好更专业的为维护您的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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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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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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