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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怎么应对霸王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101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霸王条款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条约。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为了解决广大群众的难题,这里为您介绍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及解决方法:

一、限制买房方得使用权

我们知道,买房不仅包括了室内面积,外面的公共面积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很多开发商却做出这样的条款:“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或者“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建筑外墙、屋面,用以标注本项目开放商名称、小区名称等,而不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

这显然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条例:“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合同条款要及时指出来。自己房屋外墙面积不属于自己,不小心用到倒变得侵权了,这样的条款实在是太过侵害业主利益。刚一发现就应当指出来并强令开发商更改,如果对方坚持己见,那么不如放弃这处房产。

二、开发商处理业主车位

小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一般都配有车位,该车位应当属于业主,他人无权处置。但是开发商往往利用买受人的不知情作出这样的条款:“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这样的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它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因此如果开发商作出这样的条款,就是光明正大的侵犯业主权利,赚取不当利益。对这样的条款一旦妥协将会造成业主生活上很多不便,所以业主要注意开发商对公共设施的约定。

三、合同约定开发商不按时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样的条款比如“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高考、创卫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并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其实这个条款的性质同只规定买受人承担责任一样,单方面约定买受人的义务但避免了开发商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等。而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因,不能成为开发商避免责任的原因。

以上就是对“买房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怎么应对霸王条款”的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在享有权利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开发商在享受经济利益的时候应当按照约定保障客户的权益,这种公开避免自己责任,加大买受人责任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撤销。如果您在买房的过程中因这样的霸王条款遭到权益损失,建议借助律师力量,拿起法律的武器,解决因霸王条款带来的问题。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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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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