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能要求出租人补偿吗?
虽然说承租人装修房屋是出于自己的利益,但是合同解除后,装修部分并不能拆除带走,这对承租人来说是一种损失,那么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给予自己补偿呢?下面从两个方面为您具体分析:
(一)出租人同意装修的
1、如果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满解除的,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2、如果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同意,但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法院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3、对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装修物的归属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的,因此种行为侵害了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损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为处理上述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二、承租人装修部分如何处理?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
所谓的承租人装修,可以理解为一种对物的添附行为。通俗的来说,房屋是属于出租人所有,但是装饰物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装修承租房屋,即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物,如果强行分离将大大降低新物的使用价值。此时,所面对的是如何处理该新添附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有约定从约定”,遵循的是民法的自愿原则。
(二)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
在当事人对装修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装饰物与房屋结合的紧密程度,在不影响其原有经济价值且不会对房屋主体造成损坏的情形下,可以责令承租人进行拆除,拆除后的装饰物应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拆除将严重破坏其原有价值或房屋结构,又或者只能部分拆除的情况下,则应依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区分二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对“承租人能要求出租人补偿吗,承租人装修部分如何处理”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总的来说,承租人装修房屋后,其中的装修部分的归属问题以及装修费用问题都比较复杂,尤其在缺乏约定的时候,如果不谨慎处理可能会导致自己花费了大量金钱却“白装修”的情况出现。所以如果遇见此类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