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是指已经实现私有化的房改房,即以略低于成本的优惠价格出售的公房。与商品房价格有一定的差距。已购公房是由公房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出资购买的公房,与商品房存在一定差异。
已购公房的产权人如去世时,以遗嘱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财产,则在遗产继承是应该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嘱继承人可以依照遗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相关的房屋管理部门不配合,如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遗嘱继承人可以就此问题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已购公房交换应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1、对职工所购公房在交换中的差额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同时按其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附加﹑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算缴纳。
2、职工所购公房交换时,双方《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的印花税按合同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3、职工所购公房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应按差额的6%的税率缴纳契税,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贴费,并按差额交纳交易手续费。
4、具体征管:
(1)职工所购公房在同一区(县)内交换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职工所购公房跨区(县)交换的,应在住房价格高的一方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
(2)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房,按双方住房实际纳入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3)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房,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4)职工所购公房与私有住房交换,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5)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明显不合理的,应按双方住房的评估价计算差价收入征税。?
(6)双方公房按实际购入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仍适用本办法;双方住房按实际市场成交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均作住房买卖处理,按《上海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税款。?
(7)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时,须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