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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2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预防功能。

惩罚性规定虽然在我国渐渐得到肯定,但具体规定在法规中也只有寥寥无几,《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担保法》和《合同法》也仅在定金条款中规定了双倍返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有三处条文涉及惩罚性赔偿,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分别是第八条(恶意违约惩罚性赔偿)、第九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和第十四条(房屋面积误差惩罚性赔偿)。

二、商品房买卖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此种情形在我国房地产业较为普遍,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定合同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或第三人而获得贷款。以便为下一步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资金。此种情况在买受人已享有权利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显然构成恶意违约。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此条款时必须要达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条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这是 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情况。 出卖人与买受人已签定购房合同。在没有签订退房协议、退房手续未办理完毕,出卖人又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适用惩罚赔偿。应当注意,对于一房多卖,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诈骗犯罪,我市黄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是因为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被解放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显然对于一房多卖的开发商很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被解除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实施严格的审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不允许预售房屋的。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此种情况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因出卖人故意隐瞒该房已抵押的事实,致使此房最后因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欺诈;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此房已抵押的事实,但随后该房的抵押权及时被解除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就不应该再认定出卖人欺诈,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此种情况是第八条的另外一种情况。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不论其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还是已经将此出卖房屋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对于买受人或第三人来说都有可能无法取得该房屋。出卖人对无法获得房屋的一方构成欺诈;该方有权按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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