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能否做原告
受多种原因影响,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往往不可能达到100%。如果将因个别业主漏交或有意拖欠而造成的损失摊到其它业主身上,显然是不合理的,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合理的。
业主委员会于哪些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否做被告
业主委员会出庭应诉如何获得全体业主授权
是否提起诉讼或应诉,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还是新筹费用支付诉讼费用,应当都得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是,业主大会不能因为一、二个案件时常召开,毕竟业主大会不是常设机构,而作为常设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从法律上讲是不能提起诉讼或应诉的,也不能动用一分钱用于诉讼目的。这样,业主委员会又处于一个尴尬的两难境地。
这就需要业主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行使独立的诉讼权利,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明确列出诉讼费用的支付和获取方式,并获得相关业主的授权通过。这样,就解决了上述各种问题,否则,只能每次起诉前都召开一次临时业主大会,就相关问题获得业主的授权。
作为一种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代表业主大会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常设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目前还是一个新兴的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