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夫妻一方能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购买的房屋,不论所有权登记在任一方名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房屋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在这个前提下,贵局在办理已婚当事人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过程中,不要求其配偶一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而直接受理,有欠考虑。
根据以上研究和分析,我认为,要从根本上避免以后出现此类情况,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在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查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具体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若当事人系单身,则可直接办理登记。若当事人系已婚,则应追加其配偶一方为共同申请人,所有权人登记为双方姓名。
2、在受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登记机关仍应查明当事人婚姻状况,若当事人系已婚,则应要求其配偶一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否则不应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