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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以改成其他人名字吗,改变公房用途要符合何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杭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公房可以改成其他人的名字吗

公房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可见,在未发生承租人死亡、迁离、变更租赁关系等法定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经同住人协商,也可以变更承租户名,但新的承租人应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顺序书面确定一个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二、改变公房用途要符合什么条件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将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审批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审批

杭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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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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