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付要具备哪些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但是,如何定义“验收合格”?建设部2001年7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术语“验收”是这样解释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验收合格”的理解主要有三种:
1、商品房的验收合格仅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竣工验收,依据是建设部2001年7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术语“验收”的解释:“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这应该是现行规定中对“验收”最明确的解释。
2。、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应指项目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等在内的验收合格,依据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3、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应指综合验收合格,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其认为以综合验收作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更符合购房合同目的,更能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交付应以综合验收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是针对住宅小区群体建筑,必需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体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二、商品房交付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将会的具体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的一般程序如下:
1、入住通知。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检查验收。买受人在接收房屋前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验收,开发商应当给买受人预留检查验收的时间。
3、结算房款、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签署房屋交接单。买受人确认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发同也已确认买受人按合同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双方就应签署房屋交接单。
5、交纳先期物业服务费以及代为产权证所需要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