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根据政策规定: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一般是以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定期换届选举,委员可连选连任。
二、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是不愿意看到一个真正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对业主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出现的。在某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看来,除了房屋是业主的以外,小区的一切都是他家的地盘,在他家的地盘上得由他说了算。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十分简单,业主无法具体操作。这倒给占据近水楼台优势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留下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不应责备《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者,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做出规定。在《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之前,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有权推荐1名候选人;代表的表决权每增加10%,可增加1名候选人;
2、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举行之日2日以前持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证明有10%以上表决权的书面文件、本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建设单位申请候选人登记;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举行之日2日以前持前述文件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候选人登记。
候选人逾期申请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登记。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受理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
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
3、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每一位候选人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时间顺序安排各候选人向业主大会作不超过5分钟的竞选演说。
4、各候选人做完竞选演说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
5、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
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期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日期,选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达小区全体业主。
6、所得赞成票在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