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1、核验权
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2、知情权
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解、掌握。
3、选择权
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监督检查权
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
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6、请求权
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的请求权。
上述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比如,某个业主想到有关部门了解一下本物业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一般不接待,而只对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了保障的作用。业主委员会是协调业主与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载体。
同样,业主、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应当是一个通过尊重各自合法权益、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的关系。
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哪些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
4、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5、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6、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7、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8、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9、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0、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11、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12、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