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的的日常工作一般来说,是由业主委员会的章程来规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辖区物业面积、建筑结构、产权性质,辖区基础设施、绿化情况,辖区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
(二) 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取得的成绩、得当的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理性,对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续聘或者解聘提出意见,向业主大会作出报告。
(三) 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可参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对合同草案条款逐项进行拟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 提出本辖区年度房屋修缮计划、设备维修更新计划、公共设施养护计划,并提出财务预算,提请业主大会审议。必要时,做好物业维修基金的筹备工作。
(五) 管理好物业维修基金,掌握好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权,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账务上按栋立账,按户核算,在年终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账务进行审计,并把结果向业主大会报告。
(六) 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小区管理公约、房屋使用公约等行为准则,协调好物业使用中业主的相邻关系,对于违章装修,协助特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做好内部管理工作,起草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办法的草案;做好委员的增补选举工作;建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办公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二、谁来监管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