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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1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7、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业委会的成立: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3、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业主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对物业管理和具体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条文。一般物业服务都是有级别标准的,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如果物业在今后的日常管理服务中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级别标准,业主可以依此要求物业扣除与未达标服务相对应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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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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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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