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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如何应对?

此文章帮助了129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发生在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共同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没有解除,共有人一方就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那么如果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会产生什么结果,其他共有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一一介绍。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

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

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

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

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诉前或者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法院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起诉,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

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一方出卖的情形在生活出现的频率很高,应当得到共有人的绝对重视。以上就是关于“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相关问题的解答,房屋作为现代社会最有价值的不动产之一,其价值不言而喻,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形或者在此类情形发生之前就积极的向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采取最具保护性的措施,以免产生后续纠纷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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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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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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