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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8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就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具有对所出租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注意什么

1、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在实践中,出租人往往会与其他购房者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来侵犯真实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能够有效地证明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承租人的身份。

2、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3、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也没有优先购买权。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

4、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项是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本项将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不能实现。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注意什么”的一些解答。但是在实践中,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要行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往往会比较困难,碰到的问题,也会很多,加上普通老百姓对法律法规的不够了解,普通租房者往往会有所损失,在这个时候,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最好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一房数租"是出租人对于同一房屋订立两份以上租赁合同的情况,在合同均有效,承租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法院会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和合同成立在先的,这种顺序来确定谁是房屋的承租人,因此承租人要避免"一房数租"的情况,就要尽快办理好相关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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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租”是出租人对于同一房屋订立两份以上租赁合同的情况,在合同均有效,承租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法院会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和合同成立在先的,这种顺序来确定谁是房屋的承租人,因此承租人要避免"一房数租"的情况,就要尽快办理好相关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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