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违约怎么办
2006年12月6日,曹求玉(乙方)与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甲方)签订中南服饰广场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1.曹求玉订购位于中南服饰广场4幢1层L1-28车商铺,面积11.7平方米,商铺总价款268756元,在签署认购书时付清定金人民币3万元。2.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的,96折付款.签署认购书10日内付清,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按揭付款的,98折付款,在接到中南公司书面或电话通知7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3.双方声明共同遵守如下规定:(1)该物业交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并及时缴付;(2)曹求玉不按时足额交款或逾期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有违反此认购书之规定条款时,中南公司即可自然解除此认购书,并有权没收曹求玉所交定金及收回该物业有权另行处理,曹求玉不得有异议;(3)该物业用途及使用性质为商铺;(4)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中南公司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应退还所收全部价款(含定金)给曹求玉,并承担该房价款的同期银行利息;(5)曹求玉在签订本认购书之前.已阅读并认可中南服饰广场商铺认购须知、认购书的全部约定。当日,曹求玉支付中南公司定金人民币3万元。其后,中南公司要求营求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曹求玉对其中条款提出异议,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2007年3月21曰,曹求玉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条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南公司退还定金人民币3万元;2.中南公司承担逾期利息;3.中南公司承担诉讼费。
中南公司答辩称:1.认购书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2.曹求玉不履行签约义务,属于违约,中南公司有权没收该定金,3.曹求玉认为认购书第2条第2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中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交定金后不买房定金可以退吗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求玉与中南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求玉在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没有按认购书上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及签订买卖合同,曹求玉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曹求玉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认购书约定,中南公司有权没收定金。此外,曹求玉未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法性进行举证,因此,对曹求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曹求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曹求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认购书时并未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没有达成协议,不是任何一方的过错。上诉人拒绝签订合同有法律依据,由于认购书没有明确约定买卖房屋的主要条款,留待签订正式合同时协商,而协商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条款对上诉人不公平,而且拒绝修改,上诉人有权拒绝签订。原判认定上诉人没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法性举证,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定金3万元。
中南公司辩称,上诉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恶意协商,违背了合同目的,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求玉与被上诉人中南公司之间签订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即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曹求玉交纳的定金3万元属于订约定金,即为了保证将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如果曹求玉将来不签订合同,则定金3万元归中南公司所有;如中南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给曹求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认购书约定了房屋的单价,但双方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亦没有约定将来只要中南公司提出签订买卖合同, 无论中南公司提出的条款如何,曹求玉均应一概承诺。在中南公司要求曹求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南公司提供了合同条款样本,属于要约。由于曹求玉与中南公司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曹求玉对中南公司提出的要约有权承诺、拒绝、要求修改;针对曹求玉提出的要约,中南公司亦有权承诺、拒绝、要求修改。诉讼中,中南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曹求玉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恶意协商,及拒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中南公司要求没收曹求玉支付的定金3万元,没有依据,中南公司应当返还给曹求玉。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求玉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南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3日内返还曹求玉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