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的含义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 因其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资金投入的问题,因而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交易形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由于工程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购房者所面临的风险有比一般现房买卖大得多,购房者通过房屋预售合同只获得一种期待权,其权利的实现非常地被动。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的预售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二、预售商品房能否再转让
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又称“炒楼花”,是指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后,预购人将未竣工的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但至今为止,国务院关于该问题的规定一直未出台。各地就此问题的规定也各异,有的地方允许再转让,有的地方禁止转让,有的地方未作任何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预购人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的,预购人的合同义务则已经履行完毕,预购人就此合同则仅有权利而无义务。此时,预购人将未建成的商品房转让,实际上是将预购合同中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无须征得合同的相对方——房地产开发商的同意。预购人与第三人签订再转让合同以后,预购人只须通知房地产开发商即对其产生法律效力。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实际上是预购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方,其中可能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能是合同权利的转让。
因此,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只要符合合同转让的有关规定则可,无须作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