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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如何退房,购房人退房时获双倍赔偿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9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购房人如何退房

(一)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

有关专家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

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

(二)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三)首付、月供利息都可获赔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二、购房人退房时获双倍赔偿的条件

(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产纠纷都受该《解释》调整,该《解释》调整的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如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再次出售的二手房等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都不属于该《解释》的调整范围,如果购房人购买的不是商品房,依据该《解释》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也就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因此,购房者在提出诉讼请求前首先要弄清所购房产的性质,根据不同房产的性质来确定索赔依据和索赔数额,避免因高额索赔而增加诉讼成本。

(二)出卖人欺诈和恶意违约必须属于《解释》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解释》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有出现上述五种情形,购房人才可以依据《解释》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上述五种情形之外的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质量瑕疵、逾期办证等,虽然有的也存在违约和欺诈事实,但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必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上述五种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是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范围,但并不是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就可以要求退房并得到“双倍赔偿”。该《解释》规定,上述五种情形必须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无法取得房屋时,买受人才可以在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之外,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使出卖人存在上述五种行为,但没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最终取得了房屋,也就不能追究出卖人“双倍赔偿”的责任。

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

1、虽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既然合同有效就得继续履行,买受人也就无法要求其“双倍赔偿”。

2、虽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事后出卖人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另行为抵押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涂销所售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权,而使买受人能够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这就使买受人行使合同撤销权的阻却事由发生,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买受人请求撤销合同、“双倍赔偿”就不会得到支持。因此,买受人在要求“双倍赔偿”时,必须对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弄清合同是否能够被确认为无效、撤销或解除,以此来决定是否提出“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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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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