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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有哪些弊端,主要有哪些表现?

此文章帮助了233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有哪些弊端?

现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弊端,您知道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弊端主要有哪些表现吗?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毋庸置疑,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由福利分配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对增加住房供给、解决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房价,起到社会保障作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然而,现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依然受到质疑,通常被指存在着选址偏远、购买对象界定困难、建设标准失控、监督环节失控等问题,其中进入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是最根本的缺陷。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涵盖范围偏失。

目前,由于经济适用住房跟不上需求,且基本上只售不租,导致许多中低收入家庭买不上也买不起“限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得起的也只是符合购买条件中那些收入较高的家庭。而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一般只面对低保家庭,比重很小,在一些城市中只占到1%。因而造成很大一部分人既没有财力购买住房,又不够资格住廉租住房,成了政策“夹心层”。

2.购买对象难以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因此首先必须界定中低收入的标准,其次要对购买资格进行审核。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基础资料和有效手段,政府无法准确甄别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申报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核也便流于形式。应该来说,保障对象难以界定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出售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所特有的。只要是从供应角度来解决住房保障问题,都将面临保障对象难以界定的难题。

3.退出机制基本缺失。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以售为主,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致使有限的住宅资源难以高效配置。在现行体制下,一个家庭只要在初始的时候符合条件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后,就可以长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利益,因而这种保障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静态配置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并不都会一直处于低收入状态,经济改善后还不退出,对其他中低收入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4.政府长期负担沉重。

在没有真正确立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或者找到其他解决途径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坚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力度,背上了难以解脱的沉重包袱。一般而言,中低收入家庭最需要房子的时候,往往也是住房价格暴涨的时期,但这时候土地紧张,土地价格高涨,政府投入的成本非常大。开发商由于商品住宅销售形势良好,不愿开盈利空间十分有限的保障型住房,无形中也加大了政府压力。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经适房上市有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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