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舞弊与暗箱操作事件,经济适用房领域成为投机与利益不正当输送的重灾区,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的结果远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对此有学者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不修厕所,希望以此来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本文认为,造成当前弊端重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规定侧重于公法上的审查与核准,未能在私法上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明确界定与限制。由于现行的制度未能确定经济适用房的物权边界,私法上权利的模糊导致了巨大潜在利益的存在。在巨大利益的冲击下,经济适用房形式上的层层审查与核准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只有在物权上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给房屋购买人一个确定的权利预期,方能物当其用,有效解决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腐败与权力寻租行为。
二、买经济适用房产权有限制吗?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其依据在于经济适用房土地的划拨性质而将其视为一种区别于商品房的新的物权。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产权由政府与购买人共有的设想,但不论是对经济适用房的物权予以限制还是增设一种限制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这些内容只能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与明确。根据立法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现行的部门规章无权也无力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及限制。此外,经济适用房制度尚涉及与民法、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等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因此,我们只有以法律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才能在效力及内容上使该制度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