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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引纠纷,法院支持逾期违约金请求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逾期交房违约金引纠纷

长江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住房一套预售给王强,约定长江公司应于2008年9月6日前将已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王强使用,否则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2008年9月6日,长江公司通知王强接房,王强以长江公司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为由拒绝接房。长江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未再通知王强接房。王强于2010年8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长江公司支付从2008年9月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

审理结果:法院支持逾期违约金请求

市五中法院终审认为,王强与长江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长江公司在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情况下通知王强接房,王强有权拒绝接房;长江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再次通知王强接房并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长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亦未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及时告知王强,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遂判决长江公司向王强支付从2008年 9月7日起计算至2010年8月1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律师说法:收房应注意违约情形

购房者在接房时,应注意开发商交付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房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房。若购房者在明知房屋未竣工备案登记的情况下接房,事后又以开发商交房时未取得房屋备案登记证,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因购房者接房时有一定过错,其实际接房并占有房屋的行为,已使其损失有所减少,且房屋事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则会支持开发商适当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关于房产纠纷诉讼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先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在遇到纠纷时,即使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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