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申请取得预售许可,否则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所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应确认其无效,有利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依法预售,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是有益的。
但是对那些已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只是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应如何确认其效力呢?
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这种合同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也应当确认合同的效力,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些开发商与承购人,由于对预售商品房要领的不理解,将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签订合同时承购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额价金而签订“预售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果具备“五证”应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
1、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商品房的资格。签订预购商品房合同前,须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进行调查,看其是否取得了预售商品房的资格,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防止签订无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给购房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明确商品房的公共面积的分摊系数和对实际增减面积的处理。建筑面积是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单位,包括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明确所购商品房的公共面积分摊系数;同时也应明确开发商多交或少交商品房面积时的处理办法;
3、明确交房的期限和逾期交房的处理办法。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期限,以及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督促开发商按期交房;
4、明确各种税费的标准和所得到的服务的内容。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还没有完全竣工交付的时候签订的,因而购买者不能实际看到房屋的真实情况,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有很多细节容易被忽略,有的时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存有疑惑,所以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注意相关事项,最好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下,谨防以后收到问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