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是否能再转让
商品房预售额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有利搞活房地产市场,应当准许;
一种意见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易导致房价上升,损害房屋使用人的利益。该条是授权性条款,到底禁止还是允许再转让则由国务院决定。但国务院到目前仍没有相关的法规出台,实际中有的地方禁止再转让,有的地方则允许再转让。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转让手续,也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给他人,实质上是合同一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全部转移,《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法》第87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是既不禁止,也不放任的。即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应予以准许;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倒卖预售商品房,牟取非法利益,则属无效。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需注意什么
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原购买人在经过预售方同意后,必须将经过鉴证的预售契约交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更名登记手续,新的预售契约也必须经过鉴证。
(二)按预售商品房价款的3%交纳相关的税费。
(三)内销、外销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必须符合内销、外销的相关规定。
由于预售商品房转让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极易滋生纠纷,因为很多购房者不知道其购买的商品房能否再次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转让的过程中又该注意哪些事项,所以对于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防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