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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

商品房认购书要产生合同效力,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对正式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反之认购书中双方订约的权利义务将无法行使和履行。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所认购物业的基本情况;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额度、帐户等;

一份认购书只要具备上述条款,则能够成立,否则极可能被认定类似意向书一类的无约束力的文件。在签订完认购书后,开发商还应该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人明确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内容,才能顺利签订购房协议,《签约须知》可以帮助购房者明确签约地点、应带的证件等情况,或者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

二、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在签署、履行商品房认购书阶段最容易产生纠纷,也是很多购房者称之为商品房认购书“陷阱”的情况。虽然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同“陷阱”一说,因为法律对交易双方都是公平的,双方都有权利运用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降低自身的风险,但是,我们也确实认为,购房者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步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在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之前,一定不要只注意到有关房屋及小区本身的情况,而应该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供签约之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第二,一定要对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全面的考虑,并就有关问题与开发商进行先期的沟通。

第三,在购房者关心的有关问题,包括合同条款问题得到开发商大致肯定的答复之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

第四,考虑到购房者实际上要承担较大程度的定金条款的约束力,购房者应尽量避免与开发商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定金条款,而代之以“订金”,并明确约定,如因双方对于买卖合同条款的分歧而无法签署买卖合同的,订金应全额返还。

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外销售商品房,但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购房人先签订一个认购书,但该认购书的性质如何,包括哪些主要条款,是否违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法律规定以及该认购书之效力如何都比较模糊从而导致大量纠纷。 所以在购买商品房时,尤其是需要签订认购书时,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律师,谨防发生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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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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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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