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商品房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出卖人应当在_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实践中,合同双方一般约定适用第1种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应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的交付条件,这也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的房屋开发商在这一栏中约定由建设方验收合格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所谓建设方其实就是房屋开发商。房屋不能由合同一方单方验收就交付给买受人。这样约定的条款会因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并非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为判断标准。商品房交付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房屋主体结构、消防等工程的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强制性条件。所以,只要房屋的主体、消防、电梯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房屋就已经具备了入住条件,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一)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
房屋质量如果是非主体不合格问题,保修期约定和质量责任约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法律问题。
1、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审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是否违反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保修范围项目对于法规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项目的保修期限,购房者须与开发商补充约定。
3、非房屋主体质量约定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若房屋发生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条规定是有关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重新分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对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