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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法律后果,其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67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仅应当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而且应当自行或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房产证是由房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属归属的书面凭证,如果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秩序紊乱,而且无法行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现实中出现办证逾期时,买卖双方往往对逾期原因、责任主体或责任形式产生纠纷,现对此作如下分析。

一、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主体

房产证的办理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根据买受人申请,将房屋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名下的过程,是出卖人、买受人和登记机关相互协作、互相衔接的过程。具体过程可分解为:①开发商提供立项批文、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测绘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②登记机关对初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核准初始登记,向出卖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收件单;③出卖人及时发出通知,便于买受人尽快提出办证申请;④买受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供证件材料和交纳相关税费;⑤登记机关审查后核准转移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办证程序告终。

从以上程序可以看出:仅就转移登记程序而言,该程序主要由买受人和登记机关完成,此前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初始登记和通知义务,将其义务定性为协助也完全正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此时,出卖人的办证义务不仅包括初始登记和通知,还包括代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但出卖人是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以买受人名义提出办证申请的,需由买受人出具委托书、提供证件材料和承担相关税费,整个办证程序仍然遵循:两次申请、两次审查、一次通知。

二、办证期限的确定

办证过程中将出现不同期限:①出卖人申请初始登记之日;②出卖人领取初始权属证书或收件单之日;③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④买受人申请转移登记之日;⑤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之日。

办证期限首先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约定期限则适用法定90日。该90日是买受人取得产权证书的最长期限,逾期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此规定与现行办证制度严重脱节,加重了出卖人的责任。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显然,出卖人完成初始登记最长需要127日,买受人申请转移登记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以及颁发证书需要更长时间,此时已经远远超出解释确定的90日,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势在必然。为此,出卖人经常事先在买卖合同中拟定较长的办证期限,以降低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出卖人承担责任的终期应当合理确定。

三、出卖人原因

整个办证程序中出卖人的义务包括:完成初始登记、发出办证通知和进行必要协助,但对登记机关办事不力和买受人申请迟延难以左右和干预,故“出卖人原因”应当限定在其未履行自身义务而造成买受人办证逾期的情形,包括:申请初始登记迟延;初始登记材料不完备;建设项目违法不能取得规划、用地等手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及时通知买受人等。登记机关原因包括审查失误、工作拖延等;买受人原因包括申请迟延、办证手续不完备、未缴纳相关税费等。从举证角度出发,买受人提供办证逾期的初步证据后,转由出卖人对“非出卖人原因”举证,举证不能或证据不力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逾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①支付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②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③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已付购房款包括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而且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房产证作为房子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现实生活中因为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出现的疏忽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当事人也越来越重视房产证的办理过程。以上关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法律后果”、“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法律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只是给当事人提供一个了解办证过程中的责任分担,在具体实践中更加深刻的内容还是建议当事人本着谨慎的态度请教于专业的房产律师,从而给自己减少不必要的后续烦恼。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其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并且收取一定费用,还会要求购房者在购房合同外另签一份委托其代办房产证,并同意入住前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给开发商的委托书。此种做法是开发商减轻自己风险、增加购房人负担和风险的不合理做法,购房者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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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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