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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离婚时的处理,如何分配?

此文章帮助了143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呢?针对针对夫妻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实现程度不同等不同情况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下面将针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做详细介绍。

一、离婚时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况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针对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即只取得部分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共有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上述两类房屋夫妻离婚时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且对分配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应当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当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时房屋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况

离婚时双方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况。

1、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不应当以当初买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

3、如果双方都不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三、离婚时房屋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但不宜分割的情况

夫妻离婚时如果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适宜分割使用的,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房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

现在社会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旺,“房子”的价值自不待言,人们对房子产权的追求也更加强烈。对于夫妻之间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也当然的受到当事人的格外关注。以上关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离婚时的处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相关问题的解答只是停留于制度层面上的分析,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以上分析仅作参考,建议当事人本着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财产权益保护的原则向专业的婚姻家庭房面的律师求助,以免事后不必要的烦恼。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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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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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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