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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签订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此文章帮助了65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买房未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00年,张先生向某开发商交付20万元转账支票用于购房。开发商给张先生开具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内容为:预收某小区房款。双方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后,张先生陆续付清房款,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5年,张先生因车祸身亡。张先生的继承人根据开发商开具的发票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时,开发商已将诉争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是房产转让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据此,法院认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且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也没有形成买卖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签订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房地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买卖无效。法院正是依据此规定作出的判决。

但最近法院对此类案件却有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现司法界认为虽然合同法第十条有此规定,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此规定,当事人虽没有订立合同,对方接受了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样的判决正是遵循了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的原则。

通过以上案例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纠纷,还是需要比较专业的房产纠纷知识的,同时还需要足够的纠纷解决经验,如果当事人不能妥善解决这些事情,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以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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