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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二手房买卖时应如何避税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二手房交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应进行水电煤抄表,并计算金额,确定上下家各自承担的份额:

上下家应在双方交接房屋时作好此项工作,以免交房后双方就这些小费用产生扯皮。同时也要办理这些的更名手续,由于水电是依附于房子存在的,一旦房子产权转移,该房屋中的相应水电设施也必然转移,不需要变更户名,但煤气不同,它还是有户名的,如果户名不更改,原房东可以凭原安装煤气的单据将煤气设施移走,现在的产权人只能重新花钱申请煤气设施,因此在房屋交易结束后交房时买卖双方不要忘了办理煤气的更名手续。

2、应办理有线电视的结算和更名手续:

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易后,一般不会忘了结算水电煤的相关费用,但对有线电视往往会忽视掉,其实有线电视和煤气一样,在安装时有一笔初装费,也不是依附在房屋上的,有户名,可以变更户名,而且现在大多的有线电视费的缴纳有滞后性,很可能原屋主推迟了很多的有线电视费没有交,所以在交易后交房时,除了对有线电视的费用进行结算外,还不能忘了进行有线电视的更名手续。

3、应办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结算和更名手续:

除了上述费用的结算外,房屋交易后还有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结算,而维修基金由于数额较大,大多的买卖双方都会注意到这个问题。结算和更名的手续一般不会忘记。但物业管理费由于数额不大,很多买卖双方都会忽略掉这个问题,往往忘了办理结算手续和更名手续,其实在交房的时候一定不能忘了办理物业更名,因为如果房屋办理完过户等手续后,物业更名却没有完成,由于现在房屋大多以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以前的那种居委会管理的方式在这种新式商品房模式里不多见,而物业公司作为公司管理来说,以服务为主,原始的人际管理在物业公司这种以赢利为目的公司来说,不可能提供以前那种人性化的服务,对物业公司来说,它的管理只能依从它所登记备案的标准而来。

4、办理相关的户口转出转入手续:

前几年房屋转让时,客户对户口问题很关注,因为当时市场上成交的大多为小标的房产,十几万的情况很多,房屋内有户口的人越多赔偿的越多,所以以前买房不一定是买房,很多是看中房子要拆迁买户口呢,所以忘记户口迁出迁进的比例比较小,现在由于投资客太多,对投资客来说根本不存在户口的迁进迁出问题,所以户口问题往往被忽视,由于投资客不在乎户口问题,等到投资客再出售时,往往也会忽视户口问题,可对买房自住要迁户口的人来说,就会发生麻烦,由于前手是投资客,没有办理相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前前手的户口尚留在房屋中,买家想要迁进户口,还必须找到前前手让他迁掉户口,自己才能迁进,麻烦不说,能不能找到原房东还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不论是为了自己也好,还是为了以后卖出方便也好,一定不要忘了将户口问题解决掉。

5、交房交接书:

对很多买卖双方来说,在交接了上述事项后,往往会忘了签房屋交接书,通过大型中介公司,可能会签交房交接书,以确认买卖双方的最后交房行为。交房交接书其实是个双刃剑,签和没签往往会达成不同的后果,当然并不是说签房屋交接书比不签房屋交接书好,其实一个完整而又有保障的交房行为,应该以房屋交接书作为终止,没有房屋交接书,如果买家反悔,对一些设备问题,事后进行扯皮对卖家来说就不利了,而且如果卖家在交房中有些问题,没有房屋交接书,以后的纠纷又该多了。

二、二手房买卖时应如何避税

1、以“赠与”方式变相交易

为躲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些购买未满5年的二手房,以“赠与”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

如果按照赠与形式,就不涉及到“营业额”的问题,所需付的费用为公证费以及契税。

风险: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益,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将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例如,甲受外债压力将房子抵押出去,而此时他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给乙,并收了房款,这样一来乙的利益就受到了严重侵害。即使这种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也很难判定裁决。

2、把交易价格“做低”

有不少人为了少交税而常常采取瞒报、虚报价格的方式。

风险:对买房人再次交易不利。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虽然双方都可从中占点小便宜,但如果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的价格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比较大,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要相应多缴。

应该说明的是,2006年7月,北京市地税局公布了二手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明确设定了二手房交易的最低价格“底线”,防止二手房交易采取明低暗高的价格逃税。

3、以租待售

为避缴营业税,“以租待售”是一些购买未满5年的二手房售房者采用的避税方式。

风险:房价变化,一方毁约,另一方吃亏。一旦房价在租期大涨,房主因此毁约不再向租房者出售该房屋,准备先租后买该房的买主在租了相当长时间后利益将受到损失。反之亦然。

4、不过户先公证

购买住房未满5年转手交易时,房产证先不过户,但进行公证;待满5年时再过户。

风险:公证效力受质疑。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根据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到质疑。

5、找开发商改底单

交易时,找开发商将底单上的原购房人改为现在的购房人。

风险:合同效力将失去。改了底单就等于改了原来的购房合同,重新签了一个新合同。原来合同的有效性将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都将面临权益无法保证的问题。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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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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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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