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4、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5、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我国很多法律对交房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购房者收到入住通知单以后,就可以带上入住的相关文件去验收房屋了。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准备妥当,同时带好验收工具例如直尺、卷尺、照相机、笔纸、小刀等,方便测量取证。
二、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博弈一直是进行时,只是博弈的方式在不断变换。就拿开发商交房而购房者收房来说,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需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购房者收房如果遇到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可以拒绝收房,但这交房的具体需符合哪些条件以及哪些情形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免得收到问题房或因不收房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