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购房合同的约定,房屋移交的时间为今年的3月1日前。2月底让我收房,我说先验房开发商说必须先签订了收房手续后才能给他钥匙,并称所有的业主都是按这样的程序办理移房手续,我也不能例外,有质量问题会无偿维修。为了收房我只好签订了收房手续,结果装修时发现埋在地下通过客厅的水管出现了渗漏现象,地面一片潮湿。找开发商要理论交房的问题并要求维修期的滞纳金却遭到拒绝,说我已经签收了移交房屋的手续。请问交房时要维修,开发商该不该交滞纳金?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首先,您已经同意收房并办理了手续,就不能主张赔偿了。
你所说的滞纳金是由于房产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业主移交房屋,由此造成了业主的损失,为此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按约定的比例支付的惩罚性的款项。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购房合同规定的标准,这说明房屋还不具备移交的条件,按规定业主可以拒绝签收移交手续,开发商必须对房屋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业主移交。
维修期限应该计算在交房期限内。如果因为维修的原因,导致房屋的移交超出了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那么开发商必须负违约的责任,按购房合同规定必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也就是滞纳金。
由于您已经签收了移交手续,同意把房子收下,这说明您已经放弃了追讨滞纳金的权利,因为已经“不能证明房子的质量问题是收房前发生还是收房后发生”。
在这里要提醒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是否合格,才能办理交房手续。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签订收房手续时必须先对房子进行详细的验收,达到了购房合同规定的标准后才能签收房子,而且法律也会保障业主在收房前有验收房屋的权利,可以拒绝先收房才验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