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通过某房屋中介看好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总价35万。该套房屋整体房屋状况良好且地处繁华位置、交通便利,我与家人看后十分满意。在与该业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现一条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来缴纳的条款,所购的这套二手房原业主所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6000元。,需要我连同购房款一起缴纳给业主,请问我应该交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房屋转让时维修基金怎么办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没有强制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解决。
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
(一)房屋业主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
如果您能和卖方达成协议,那么就不必支付这笔钱。
(二)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您可以与卖家商量各支付一半,也就是您支付3000元给卖方。
(三)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房屋维修基金费用。
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
按比例支付是比较公平的办法,谁的使用时间长谁就多支付一些。
(四)房屋业主不同意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房屋维修基金费用。
根据您的问题,如果业主不同意将这笔费用顺延给您,那么您是需将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全部支付给业主的。
最好的办法还是再跟卖房者商量一下,看看能不能按比例支付,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