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江西抚州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建筑面积共104.7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7.395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7.34平方米。现在开发商要交房所交付的房屋的面积(即抚州市产权登记部门最终测量核定的面积}建筑面积107.6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6.88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20.79平方米。我想请问的事:第一,这房屋面积的增加应不应该全部都是公摊面积,是不是应按上述合同上面的比例同时增加套内建筑面积?第二,开发商这种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第三,我怎么样维权应该找哪些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