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一国有企业,1998年改制,将该企业转让给一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将厂内所有房产作殘值处理,每平方米14.50元。市规划局将其定于拆除房屋。其中,有一栋房屋一直没有拆除(当时的价值200万元左右)。2001年3月,该新建企业又一次改制为私有企业,对企业内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过程中,没有将这栋房屋及所在的土地进行评估,后来,接受这一企业的私营企业主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现在,企业职工告状,要将该房屋收回。企业主的回答是,该房屋在改制前是要拆除的,改制后,通过他的运作保留了下来,这房屋自然就是他的。请问,是这样吗?依据是什么?如能得到正确答案,定付报酬。谢谢!